依刑法規定,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罰金刑案件須為應執行之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且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者,始符合法定要件,得以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但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動,若無意願易服社會勞動者,也不會強迫其提供勞動服務,避免執行效果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