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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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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有哪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4974

一、政府機關: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

1.中央政府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等五院、五院所屬各部會及各部會所屬下級機關。

2.地方政府機關:包括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等地方各級行政區域機關。

二、政府機構:政府機關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所設立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矯正、收容、訓練等附屬機構。

三、行政法人: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所設立具公法性質之法人。

四、社區: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而依法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或依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指數棟公寓大廈、住宅,聯合設置有守望相助巡守組織者。」

五、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凡以推展文化、學術、教育、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農林漁牧業或其他公益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機構或團體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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