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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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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構)是否要看管、監視社會勞動人的一舉一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4492

  社會勞動人於執行機關(構)執行社會勞動時,若未按時報到或有違規情事,執行機關(構)只須回報地檢署觀護人,再簽報檢察官決定是否撤銷社會勞動。是以,執行機關(構)就社會勞動人只須協助「督導管理」,亦即指示引導社會勞動人從事何種社會勞動,並就其履行社會勞動的過程給予督促或管理,就如同執行機關(構)對於約聘人員或外包工作人員給予的督導管理一樣,並非要求執行機關(構)去看管監視社會勞動人的一舉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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