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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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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盜匪就在你身邊-防搶OK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3021

小心盜匪就在你身邊-防搶OK篇

 

 案例一 汽車搶機車,揚長而去

    屏東台27線發生三名歹徒駕駛偷來的轎車與騎乘機車的黃姓男子並行,見四下偏僻無人,遂自車窗伸手搶走黃姓男子後褲袋的外露皮夾,黃姓男子追趕不及,致令歹徒逃脫。

 

[案例解析]

    本件三名歹徒(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即是利用被害人騎乘機車無法注意到後方開汽車歹徒之搶奪行為。另外,當事人之所以成為被搶奪之被害對象,乃因其皮夾外露,故讓歹徒有動機與可乘之機(合適標的物)o且本案歹徒犯案時機,係俟四下偏僻無人下手(缺乏監控者)

 

案例二 假問路、真搶奪

    嘉義市警方接獲玉山路上一處知名檳榔批發商發生搶奪案件,受僱於批發商的女性店員報案指稱,有一歹徒騎乘未懸掛車牌輕型機車,手持一張信件假藉問路及購買香煙為由,趁其不備硬扯下頸上金項鍊一條,嫌犯欲騎乘機車逃離現場之際,;女性店員便上前拉住嫌犯,卻被嫌犯使勁推倒,造成倒地後手腳多處擦傷。

 

 [案例解析]

    歹徒騎乘未掛牌照之機車,顯示早有預謀(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檳榔批發商女性店員係單獨看店(缺乏監控者),且佩戴金項鍊,容易成為有心人士下手對象(合適標的物)

 

案例三 強盜二人組專搶婆婆媽媽

楊姓男子夥同廖姓男子組成強盜二人組,鎖定大台中地區戴有金飾的婦人,兩人刻意跟蹤被害人一段路,於等待紅燈時,再下手搶奪婦人身上金飾,並在得手後騎乘偷來鹹車逃逗。

 

[案例解析]

    案例中歹徒(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專門鎖定戴有金飾之婦人(合適標的物),尾隨至路口,利用婦人靜止等待紅燈時下手行搶,因婦人多為落單獨行,且歹徒得手後並立即迅速逃離現場(缺乏監控者),無法尋求協助。

 

案例四 假租屋,真強盜!

    台北市木柵地區發生搶匪佯稱租屋客,以看屋為由,先以電話聯絡女屋主,雙方約定時間前往看屋,後再綑綁女屋主,強取金融卡逼問密碼。被害人表示,當她與一名女子才進屋不久,2名不明男子尾隨進入,挾持並搗住她的 嘴巴,然後取出預藏的黑色膠帶將她綑綁在椅子上,並隨即搜刮其隨身財物,發現金融提款卡,即向她逼問密碼,並由其中一名男子先行至提款機領取金錢,得手後揚長而去。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歹徒由女子偽裝租屋客(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針對女屋主,誘騙至租屋處,另外兩名男子再隨後進入加以綑綁控制行動,並逼問提款密碼(合適標的物),而因犯罪行為發生於密閉房間,過於隱密,周遭並無其他人,致使無法立即尋求協助(缺乏監控者)

 

案例五 5歲女下課、母女遭蒙面男挾持

    高雄地區一名31歲的媽媽,獨自開車到幼稚園接小孩下課,但是就在小孩開車門的空檔,歹徒尾隨上車挾持了這對母女!歹徒先利用小孩作為威脅,控制媽媽行動,並逼問出金融卡密碼,接著載往超商,帶著5歲小女孩領款,最後把母女兩人釋放在偏僻山區,警方初步發現短短1個星期,發生2起手法類似的案件,懷疑是相同歹徒所為!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歹徒利用家長接送子女時,趁機上車,並藉由控制子女,而要脅家長(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歹徒了解家長為了維護家人及自身安全,會配合支付金錢(合適標的物),以遂行其謀取財富之不當動機。此外為閃躲他人注意,歹徒利用上車空檔,趁機進入車內,由於車內係密閉空間,外人難以了解當中發生之事件,以致無法尋求協助(缺乏監控者)。

 

案例六 黑衣大盜,夜搶超商

    凌晨二時,兩名歹徒頭戴白色的全罩式安全帽,身著黑色風衣,闖進松山區八德路四段的超商。當時超商林姓女店員正在店內整理貨品,一名持槍歹徒入內後,即以槍枝脅迫被害人不要輕舉妄動,另名歹徒則進入收銀台內,拿走收銀機內的一萬二千餘元,歹徒得逞後,還在店內稍微停留一下,才揚長離去。

 

[案例解析]

    國內超商由於是24小時營業,因此深夜時段,人員較少時,經常成為搶匪下手的目標(合適標的物),本案例中,搶匪頭戴安全帽,應為預謀犯案,觀察多時(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因夜深人靜,超商內僅有一名女店員(缺乏監控者),以致搶匪得逞。

 

遇擒(強盜)處理

皮夾、珠寶、車輛都是身外之物,因此當碰到持械搶奪時,應冷靜地將財物交給對方,並牢記歹徒特徵,以保住生命安全為第一優先。

記下歹徒特徵(例如:身高、體型、口音與明顯特徵刺音等)及逃逸方向,迅速撥110電話報警。

 

有關預防強盜搶奪被害,本手冊提供下列防搶()守則:

◎強化目標物、增加犯罪困難度

錢包、皮包、高級手錶、行動電話及珠寶首飾等都是  明顯的下手目標,財物、現金可分開放置,另非必要,減少配戴貴重飾品。

個人提領款時,應隨時注意身旁可疑人物,小心遭尾隨搶奪。儘量以匯款轉帳方式代替提領大量現金,否則宜有二人以上同行護送,或申請警力支援,以策安全

駕駛汽車時,應隨手將車門鎖按下,關閉車窗,勿將皮包或現金任意放置於座位上。

騎乘機車時,不宜將皮包放置於機車前籃、後箱、腳踏板處或吊掛於把手,應放置於座墊下置物箱內o

行走於道路時,應盡量與車輛反向行走,一方面可確保交通安全,一方面可預防搶奪。攜帶皮包,應斜背於胸前朝行路之內側,並用手臂夾緊。

避免夜間獨自行走於暗巷,遇有不明人士靠近或跟蹤,不宜停下質問,保持冷靜,理性應對,宜直接轉往人多之處或店家、派出所或光亮之處,尋求協助

單獨至停車場所取車,上車前宜先檢查車內是否淨空,鄰車是否有人,並有無可疑人士徘徊,確認後開鎖入座,並應隨即將車窗關上、車門鎖上

騎乘機車,切勿輕易熄火並注意對方動作,保持適當距離及警覺。

駕車時遇有特殊情況,宜保持警覺,切勿直接搖下車窗或熄火下車,並可將手機拿起,假裝通話當中。

深夜返家於家門前、樓梯間發現不明人士徘徊,切勿逕人電梯,可按電鈴或手機聯絡家人下來,若家中無人時,亦可請鄰居或等待熟悉之人一同進入返家。

  

增加犯罪監控力、降低犯罪可能性

住宅裝置鐵窗、雙道鐵門、大門窺視孔、電視對講機、保全系統等設備,均是有效的住宅防搶措施。

商店營業場所宜安裝錄影設備、貴重商品櫥櫃之安全強化、警民報案連線系統、保全系統及保險箱等o

民眾可自組鄰里守望相助組織及巡守隊等,並配合加裝監視錄影系統,以降低社區犯罪案件。

 

強盜搶奪行為之法律規定

搶奪與強盜間之區別,主要是搶奪行為係趁他人不備,突然使用暴力,使他人來不及抗拒,而強加奪取;強盜則是以實施暴力之方;《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走財物。兩者暴力程度上有差別。

 

[強盜行為]

依刑法第328條,強盜行為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準強盜罪:刑法第332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刑法第330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為加重強盜罪。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搶奪行為]

刑法第32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6條規定犯搶奪罪若有下列各款行為,為加重搶奪罪。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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