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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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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風港裡的風暴-防暴OK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2272

避風港裡的風暴-防暴OK篇

 

 案例一 酗酒逆子,酒後亂性傷父

    嫌犯李某兩年前多次對家人惡言相向,甚至拳打腳踢,家人迫於無奈只好向檢警聲請家暴保護令,因嫌犯一犯再犯,而遭判刑確定服刑七個月,日前獲釋出獄返家,嗆聲「要砍死父母」。前日深夜,李嫌再度滿身酒昧,一返家就對家中老小大聲咆哮,並持刀向李父連揮廿多刀,幸好李父早有準備,四處閃躲,僅造成右前額、下肢、腰部挫傷及刀傷,經緊急送往台北醫學院救治並無大礙。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李姓男子對於家人即有傷害行為,後因違反保護令規定而遭判刑確定,出獄卻仍未有所改善,嗆聲要對家人有所動作(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然由於家中僅剩老少(合適標的物),且為深夜時刻,無法尋求立即援助(缺乏監控者)

 

案例二 管教不當,酒後失控勒死稚子

    嘉縣昨晨發生一起離婚父因失業,酒後失控勒死稚子的人倫悲劇。涉嫌殺子的32歲郭姓男子今年710日與呂姓太太離婚,4歲的兒子由郭撫養,郭並要求前妻簽署不得探視兒子協議書,惟日前郭向前妻透露,兒子很難管教,曾多次掐兒子脖子,昏倒後再打醒,警方調查發現日前3名社工員前來,但到家門口就被郭姓男子趕出去,致使悲劇仍舊發生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郭姓男子因遭逢失業及婚姻問題,情緒大受影響(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四歲幼兒亦因難以管教(合適標的物),導致郭姓男子會有不當管教行為發生,而事件發生前,社工人員即前來關切,顯示周遭親友對其不當行為已有所注意,卻未採取其他積極處理,以致幼兒仍遭受毒手(缺乏監控者)o

 

案例三 男童寄住親友,慘邐家暴致死

    太平市傳出一起四歲男童疑遭嬸婆家暴死亡案件,警方表示,男童父不詳,母親生下後因案進入少年輔育院,由男童叔公及嬸婆陳婦撫養。案發後男童全身有多處不明傷痕及頸部有明顯勒痕,警方初步研判有他殺嫌疑,經偵訊,陳婦坦承曾於十二日毆打男童,造成男童嘔吐情形,十三日,因男童不吃飯,她才以棒球棍、掃把、空酒瓶毆打黎童頭部、身體及腳部,並將椅子丟向男童,後發現男童倒地無意識,方送醫急救。警方調查發現,陳婦家中環境髒亂不堪,平時確有對男童拳打腳踢的家暴行為出現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男童為年輕媽媽所生,父不詳,而母親又因觸法進入少年輔育院,以致託付給叔公、嬸婆教養(合適標的物)而本案例中,男童嬸婆先前即有對男童拳打腳踢的行為發生(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但因嬸婆為男童主要照顧者,亦無其他照顧者協同管教注意,以致管教行為失當,奪走男童性命(缺乏監控者)

 

案例四 不堪長期家暴,婦人下手殺夫

    桃園黃姓婦人不堪遭簡姓丈夫長期毆打虐待,曾多次尋求社會局協助,日前因丈夫婉言相勸,黃婦心軟回家,孰料丈夫故態復萌,長期受虐的黃婦竟反過來成殺夫凶手。黃婦供稱自己罹患癌症,又因丈夫怒罵毆打,罹患憂鬱症,曾申請家暴保護令,並接受社會處安置,惟簡姓丈夫還不斷騷擾,日前不堪受虐,遂下藥迷昏丈夫後再予勒斃。

 

[案例解析]

    本案例顛覆一般人對於加害者與被害者的既有觀念,原本遭受虐待的黃姓婦人(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因不堪簡姓丈夫長期毆打,導致精神狀態不佳,且因無法脫離簡姓丈夫的騷擾,以致於在家中(缺乏監控者)利用藥物迷昏簡姓男子(合適標的物),再加以勒斃。

 

有關預防家庭暴力被害,本手冊提供下列防暴守則:

◎降低被害風險

注意對方施暴的警訊,發現對方的情緒或語氣逐漸失控,特別是曾經有施暴的行為時,應特別警覺暴力之發生。

避免在狹小空間,如浴室、廚房,發生爭執,容易產生嚴重的傷害。

妥善放置家中的危險物品,以免衝突時被拿來攻擊。

針對爭執,應冷靜緩和氣氛,如有危險,應先行脫離,再尋求協助。

記錄友人、政府、民間機構或庇護中心的電話,以便緊急時求助。

如已有家暴危險或可能,可準備隨身包,放置重要證件,如駕照、印章、存摺、身份證、健保卡、備用鑰匙、信用卡、提款卡、重要電話號碼等用品,因應不時之需。

 

◎暴力發生時該怎辦

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火上加油

保護自己重要部位,避免嚴重傷害。

大叫救命,引起鄰居或巡邏員警注意o

避免留在家中,盡快至親友或庇護中心o

至醫院驗傷,並保留證物,以照片為證及到警察局備案。

 

◎家有不肖子女怎辦

若兒女是長期情緒失控,應求助專業諮商人士,找出原因以紆解其情緒o

如發現兒女情緒不穩,最好離開現場,不要再刺激對方,若無法離開現場,應即電請親戚、鄰居到場,協助緩和氣氛,避免場面失控o

如果兒女攻擊家人,應考慮報警、請求家暴令,隔離施暴者。

 

幼兒被虐通報專線-113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是支二十四小時免付費的求助電話,只要民眾撥打這支電話求助,專線系統就會為您將電話轉接到您所在位置當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由專業的工作人員提供各項線上諮詢服務。

 

何謂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係指稱發生於家庭成員間之傷害行為。其本質與一般犯罪無異,惟因家人平日相處密切,而受害人又多隱忍不言,致使此類型之犯罪防止不易,故政府特別立法保護家暴之受害人。

於此所謂之家庭成員,依家暴法第三條諸款所示,凡曾具親等關係者皆屬之,亦即其保護範圍包括離婚後之關係。家庭暴力行為之法律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用詞定義

1.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2.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3.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o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o

 (4)現有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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