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4293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相驗後所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如不敷使用,可利用:

(1)網路線上申辦:經承辦股審核無誤後,於10日內即將所需份數寄送死者家屬。

(2)親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洽辦:隨到隨辦,當日即可領回所需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只需攜帶與死者關係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戶籍謄本)、原核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請依所需增發之份數影印備妥),到本署後再填寫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經服務中心審核後,隨即送監印室在所影印之影本上,加蓋本署官防後核發,即可視同正本使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