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決確定、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當事人有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必要時,得由律師向本署聲請閱卷,再由承辦股調卷逐層送核後,依「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審酌是否合於閱卷規定,如合於規定,由承辦股通知律師定期前來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