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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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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何種案件可請求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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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5222

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又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故如為無資力者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均得請求法律扶助。其中如係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原則上應主動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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