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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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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案件為何分「他」案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2
  • 資料點閱次數:9139

(1)依「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如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之事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者;或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申告者。得分「他」案辦理。

(2)他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

 ※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

 ※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

 ※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

 ※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

 ※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

 ※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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