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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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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是否可再行告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22409

 

案件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者,若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各款原因,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及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得再行提出告訴。所謂發現新事實與新證據,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現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1)、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2)、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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