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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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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關於得再議案件如不服原處分,如何聲請再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4729

告訴人接獲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或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法定期限內以書狀敘明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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