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14.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其後續如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1
  • 資料點閱次數:706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又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故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原則上法官依書面審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有必要時才會傳喚訊問被告,被告如對該簡易判決不服時,可於收受簡易判決書後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亦得於法定期限內請求檢察官上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