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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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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偵查中提出之證物、扣押物,於該案偵結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是否可以發還?如可發還,因故不能親自領取,該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6691

(1)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仍需查明查扣之物是否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如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仍需由檢察官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自不得發還。

(2)證物、扣押物如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且非經當事人拋棄之物,案件終結確定後,承辦股會主動發還,當事人亦可具狀聲請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3)如聲請人無法親自領取,而委任他人代為領取時,需檢附委任書、受任人之國民身分證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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