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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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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什麼是緩起訴?何種案件可為緩起訴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4635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也就是說,被告觸犯刑事法律,應負刑責,而所犯之罪屬於上開規定重罪以外之罪,原本檢察官得依法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因被告坦承犯行,檢察官得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為緩起訴處分,並得依犯罪等情節,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一定之事項或條件。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規定情形,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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