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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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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什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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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5
  • 資料點閱次數:5070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起訴。

(2)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3)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4)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另檢察官就偵查中之案件,得徵得當事人之同意,由其提出聲請後,填寫轉介單,函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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