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罰金刑或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亦得具狀聲請易科罰金,除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情形外,檢察官應准許易科罰金,但以一次完納罰金為限,不得再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