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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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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票、賣票是犯罪行為,自首可減免刑責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1
  • 資料點閱次數:5387

(一)樁腳買票者:樁腳針對具有投票權人,予以買票、賄賂或給予不正利益,而要求投票權人不行使投票權或行使投票權,是犯罪行為,但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賣票者:針對具有投票權之人收受他人賄賂或不正利益等賣票行為,同樣也屬犯罪行為,但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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