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賄選檢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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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專線:
反賄選檢舉專線:0800-024099
撥通後請按4(24小時,久久服務)
二、受理檢舉單位:
受理檢舉賄選一律保密,當您發現有人賄選時,請您親自或書面或打檢舉專線電話或電子郵件,向地檢署、警察局(或分局及派出所)、調查處、站或機動組檢舉,請講清楚:
★是什麼人【人】
★在什麼時候【時】
★在什麼地點【地】
★用錢(百元、五百元或千元鈔票)或什麼東西【物】
★向誰買票及過程【事】。
三、檢舉賄選得獎金:
依據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獎勵如下:
(一)查獲得票數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但書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立法院立法委員或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查獲立法院正、副院長或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五)查獲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七)查獲農田水利會會長、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選人賄選或總幹事候聘人行賄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八)查獲前七款候選人或候聘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競選辦事處之負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九)查獲前八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十)查獲前九款之人預備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各款獎金二分之一。
賄選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賄選之罪者,不給與獎金。檢舉他人犯賄選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
四、檢舉人受保護-保密到家:
檢舉賄選人,有受到證人保護法的保障,所以不用擔心身分曝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