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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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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花樣無限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6
  • 資料點閱次數:6058

如果有人以下列方式請你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就是賄選喔!

方式

內容

方式

內容

方式

內容

現金
財物

提供:

1.「走路工」

2.「茶水費」

3.「誤餐費」

4.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代繳

 

◎代繳稅款或各  種違規罰款

◎代繳黨費培養  人頭黨員

◎代付水電費、稅  款、保險費或其他各項日常生活費用、規費、罰款、賠償金

捐助

假借捐助名義  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

◎假藉支付競選活動經費,交付預備賄選之賄款。

物品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或贈送農漁特產品等

餐券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旅遊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活動、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

賭博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獎品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招待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免除

免除債務

收購

收購國民身分證

彩券

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餐飲

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

交通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

就業

◎提供或介紹工作  機會或良好職位

◎免費或以不相當  之代價提供勞務

獎金

假藉聘僱名義,發放薪資、工資、工作獎金或提供給薪假期、顧問費或其他津貼。

建設
經費

假借核撥或補助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或村里、社區或團體等建設經費

其他

◎行求、期約或交  付其他類型賄賂  或不正利益

◎假借節慶名義,  舉辦活動發放物  品、獎品、獎金


※ 以上僅為例示,檢察官於偵辦賄選案件時,針對個案行為有無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應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是否構成賄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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