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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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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12 消費者保護宣導:購買後即發現商品有瑕疵時,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換)貨的情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1-14
  • 資料點閱次數:623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換)貨的情形
(一)不具備合理應有的功能(如電器無法正常運轉)。
(二)有缺陷(如電器上的計時旋鈕脫落)。
(三)不安全(如電器運作時會冒出火花)。
(四)商品並未具備企業經營者所稱的功能。
二、但於下列情況下,縱使商品有瑕疵,消費者亦無權要求退換貨:(參考民法第355條)
(一)購買前企業經營者已告知或明示商品的缺陷。
(二)購買前已檢查商品,卻因自己的重大過失而未發現顯而易見的缺陷,且企業經營者沒有保證商品無缺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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