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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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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2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1-14
  • 資料點閱次數:1334

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及「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另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請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如附件。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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