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署111年度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案,依據法務部111年3月3日法保決字第11105503510號函,110年度經錄取實習之學生的實習資格得保留至今年(111年)暑期,而本署110年度錄取之3位學生皆有意參加111年度之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案,因此本署111年度暫不開放各大學校院報名推薦暑期實習觀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