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32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公告招領102年紅保字第1981號等案之扣押贓證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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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2年紅保字第1981號等之扣押物,詳如公告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冊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到署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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