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61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公告招領89年保字第4193號等案之扣押贓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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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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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89年保字第4193號等之扣押物,詳如公告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冊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到署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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