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2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公告招領102年紅保字第595號等案之扣押贓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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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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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2年度紅保管字第595號等案件扣押物,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冊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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