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15新北地檢署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105年藍保字第11號案之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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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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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5年藍保字第11號之贓證物,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冊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向本署聲請發還贓證物。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贓證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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