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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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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19新北地檢署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102年黃保字第14號案之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0
  • 資料點閱次數:995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2年黃保字第14號之贓證物,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冊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向本署聲請發還贓證物。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贓證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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