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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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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發還沒收物、追徵財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24
  • 資料點閱次數:3307

聲請事項

聲請內容

聲請人

聲請程序

應附繳文件

受理機關

聲請期間

辦理所需時間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聲請求發還沒收物、追徵財產

對已判決確定送執行之案件,因該犯罪案件受有損失者,得請求發還沒收物、追徵之財產

1.權利人
2.取得執行名義之人
3.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受損害之特定內容或具體數額之被害人。

提出書狀

請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債權請求權之執行名義

本署

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書狀

隨時辦理

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之規定辦理審查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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