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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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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會不會假裝道歉,以獲取減輕刑責或提早假釋的結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07
  • 資料點閱次數:3484

1.修復程序的啟動,除被害人及加害人必須有參與意願外,加害人也必須先承認其犯行。而就這兩部分,也是修復促進者在全部對話程序(從會談前的與被害人、加害人分別見面的事前準備;對談程序進行;後續追蹤程序)中都必須不斷確認、觀察評估的主要事項。

2.修復式對話程序與現行調解、緩起訴處分及協商判決等司法程序最大之不同在於建構以被、加害人為程序主體之處理犯罪模式,其目的之ㄧ即藉由加害人了解其行為所帶來的傷害或影響後,激發其內在的羞恥感或因感受到被害人的同理接納而有勇氣為其行為負責。

3.加害人的道歉並非修復式司法程序的目的,也非加害人參與或程序終結的要件,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實施原則中,也特強調:「不可有意或無意強迫加害人道歉」,且從國外進行修復式司法的經驗及實證研究可知,加害人在經歷修復式程序後,道歉往往是自然形成的結果,所以,加害人並不需要假裝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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